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组织和行为,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繁荣校园文化,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列所称学生社团,是指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在学校登记正式注册并按照章程自主展开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为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及相关规定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中共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共青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负责对本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团委成立学生社团管理指导中心作为学生社团指导和日常管理的专业部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指导,负责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L理论学习类(思想政治类)、Z专业技能类(学生科技类)、C创业创新类、W文化艺术类、T体育健康类、J社会实践类(志愿公益类)、H自律互助类、Q其它类等8个类别进行申请,每个社团只能申请登记一种类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或20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应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社团主要发起人成绩良好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社团成立具有可行性,运作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能够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三)有规范、健康的学生社团名称。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其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不得有违校园文明风尚;
(四)有相对应的挂靠单位以及至少一名指导教师;如果暂时没有相对应或无法确定挂靠单位可挂靠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
(五)有明确的宗旨、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社团内部组织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实践类、体育健康类的社团还应有相应的活动安全制度。
第九条 申请学生社团成立,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发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学生社团发起人登记表、学生证、成绩单等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发起人认为应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社团发起人也可以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意见,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2.挂靠单位意见;
第十条 申请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发起人递交本条列第十条中有效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成立的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报校团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1周内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递交下列文件:
1.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2.学生社团基本信息表;
3.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包括社长、副社长等);
4.学生社团活动场地申请表;
5.学生社团收取会费申请表;
6.学生社团一学期活动计划。
(三)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在收到以上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颁发《学生社团登记证》和《收取会费许可证》,并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公布。审核不通过的,材料退回学生社团,并要求其尽快修改或补充。
(四)学生社团在未获得《学生社团登记证》和《收取会费许可证》前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组织校外活动等。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学生社团的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层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七)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学生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不符合本条列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经由审核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学生社团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期间弄虚作假等;
(五)其他不宜成立的情况。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通过的决议必须递交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变更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通过本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的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应当由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学生社团中建立团支部。按照组织选举规则,选出团支部书记、委员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团支部书记、社长、副社长和其他主要干部,是学校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学生干部认定和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按照本社团宗旨开展社团活动;
(二)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三)积极配合校团委开展工作;
(四)加强内部会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五)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因违反规定社团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长期不履行社团负责人的职责,影响社团发展;
(四)其他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有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者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社团成员利益等,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每学期注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学生社团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记录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学期注册、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审、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对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或指导老师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社团社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注册制度。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校团委提交学期注册。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学生社团学期工作计划
(二)学生社团基本信息表;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包括社长、副社长等);
(四)学生社团活动场地申请表;
(五)学生社团收取会费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或网站、网页、微博、微信或其他新媒体平台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并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如有需要须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社团违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二)活动范围或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不接受本办法规定、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四)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学生社团进行整改后,仍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须书面报校团委,可宣布将其解散,收回《学生社团登记证》和《收取会费许可证》。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社团负责人和其他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记后,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应收回《学生社团登记证》和《收取会费许可证》。并对学生社团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注销手续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按照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应提前2周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申报审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
(二)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行的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活动;
(四)邀请校外的讲座、报告等;
(五)室内外的群体性活动等;
(六)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
(七)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八)需要使用较大经费或使用较大场地的活动;
(九)以学生社团名义参加校外活动或组织跨校活动;
(十)其他有关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申办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需提前2周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或活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方案(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活动经费;
(四)活动安全预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活动结束后,应在1周内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使用海报栏等宣传品须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申请,并符合校园海报栏管理规定。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会费缴纳、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社团经费交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代管代付。学生社团可根据需按《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细则》支取。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负责社团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学生社团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设备,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须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用途,保证社团成员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收费需经过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批准许可。未经许可收费或未按许可金额收费的,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视情况对违规社团处以暂停活动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接受资助、捐赠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及提供有偿服务的相关情况,经校团委批准同意,方可接受,必要时应由校团委与捐赠、资助方及报酬提供方签订相关协议。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评估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每对全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建立评估机制。包括常规活动评估和学年综合评估。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和学生社团评估结果。连续一学期以上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社长、副社长等)且考核合格,经校团委认定可获得综合素质学分。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生社团评估结果,评选出校级优秀学生社团。对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评选校级优秀学生社团社长。对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评选校级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并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获得校级优秀荣誉称号的社团及个人优先推荐市级荣誉的评选。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之行为者,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活动、整改、撤销社团等处罚,并全校通报。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组织活动的学生组织,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由校团委责令相关负责人关闭或解散的。并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或学生对本条例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可向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常代会”)或直接向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述。学生常代会或学生申诉委在接到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述学生社团或学生。需要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学生常代会或学生申诉委函告校团委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共青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享有对本条列的解释、修改权。本条例接受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条例自本条例实施起废止。其他条列规定与本条列不一致的,以本条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