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共青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指导下的代表广大同学利益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各种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直接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畅通学校党政与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倡导和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努力为同学服务。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五)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同学的表率。
第三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具有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籍是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知晓本会事务,对本会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二)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由常代表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在特殊情况下,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常代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各系(院)、各年级、各班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名额按照学生人数2%比例产生。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书面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常代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海市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改变或撤消常代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二)听取和审议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大会,认真履行职责。
(二)主动了解本单位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三)参与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关。
第十四条 学生常代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团委会同上一届学生常代会与院(系)团组织协商后,从代表中提名,并经大会选举产生。每个系(院)至少保证有一名学生常代会委员。委员任期一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年。委员离职或无法行使职权时,由学生常代会选举新的委员。
第十五条 学生常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主席团的有关工作报告;
(二)增补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副主席;
(三)批准学生会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校学生会主席团提名,批准任命学生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海市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对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六)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主席团、秘书长提请的重大事项;
(七)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生常代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领导学生常代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4到6名。校学生会主席团不得担任本届学生常代会委员。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学生会工作,具体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二)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努力为同学服务;
(三)根据校团委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校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常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设部长1名,副部长1名。各部门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条 各系(院)学生会
(一)各系(院)学生会是在本系(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在本系(院)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学生会统一协调。
(二)系(院)学生会可经本系(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本系(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同意。
(三)系(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根据本系工作需要决定,报校学生会备案。
(四)系(院)学生会主席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学生会主席联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系(院)学生会应与校学生会保持及时、密切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
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接受本系(院)学生会的工作协调。
班长是团员的,一般兼任班级团支部副书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常代会所做决议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后生效,特殊规定的除外。修改本章程需在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