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0年10月30日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或“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中国共产党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们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七)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骨干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在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参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并为其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具有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在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前提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
(五)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设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提议,获得常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通过,经校党委批准,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在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按代表条件和比例要求经各学院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结构应适当体现广泛性。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校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按时出席大会,认真履行职责。
(四)参与校学生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常代会组成人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从代表中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常代会组成人员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非校、学院学生骨干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每个学院至少保证有一名常代会委员。委员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委员离职或无法行使职权时,由常代会选举新的委员。
第十四条常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主席团的有关工作报告;
(二)对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三)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主席团、秘书长提请的重大事项;
(四)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代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常代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领导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由3-5人组成,探索实行轮值制度,设有执行主席1人,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从代表中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制定执行委员会总体工作计划,决定执行委员会的重大事项,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明确各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三)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四)指导、协调、督促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定期召开主席团联席会议;
(五)出席常任代表会议,组织参与常代会日常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本会基层组织包括各学院、书院学生会,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校学生会主席团、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积极全面地配合本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各级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三)根据学院、书院学生会的实际情况,在学院、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学院、书院分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
各学院、书院学生会须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学院、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设执行主席1人,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学院、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各学院、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校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学院、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学生会应履行对学院、书院学生会组织监督考核的职能,每年组织一次学院、书院学生会考核工作。
第六章学生骨干
第二十一条学生骨干选拔条件
学生骨干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学生骨干应当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生骨干退出机制
学生骨干如出现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会负责解释,自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